刘教迎
一 关键词
劳动关系 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
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日,张女士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及缴纳生育保险。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张女士休产假共计188天,产假期间,张女士领取了六个月的产假工资23957元,又于2021年4月2日领取了生育津贴15982.72元,生育费用5000元。2023年2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甲公司隶属于乙公司,乙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要求就2018年以来在本单位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张女士既领取了产假工资,又领取了生育津贴,属于重复领取,要求其返还生育津贴,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三 争议焦点
张女士产假期间能否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工资。
四 处理结果
张女士产假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工资,向甲公司退还生育津贴15982.72元。
五 裁判理由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劳动者依法享有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的权利。生育津贴是职工一方享有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正常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原则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双方另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自愿同时发放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发放了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9日张女士休产假期间六个月的工资23957元,又发放了生育津贴15982.72元,属于同时发放。现无证据证明甲公司明确表明自愿同时发放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要同时发放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本文案号为:(2024)川16民终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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