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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仲裁时效”

刘教迎

  基本案情

张先生于2018年6月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约定每月工资500元。2020年5月21日,张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同时,甲公司为张先生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22年9月,张先生与甲公司经理及财务人员李女士通话中,李女士承诺“……在稍微等一等,等我们发工资的时候一起发……下次发工资会考虑你的,不就5000块钱吧”。

张先生于2023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同年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其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31日拖欠工资5000元,胜诉。

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称其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

张先生诉讼请求是否已超仲裁时效,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张先生拖欠工资。

  处理结果

张先生诉讼请求在仲裁时效内,甲公司支付张先生拖欠工资5000元。

 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张先生主张的2019年的拖欠工资最晚应于2020年主张权利。

可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张先生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最晚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即2021年5月21日前主张甲公司拖欠的工资5000元。

但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张先生2022年9月与甲公司经理及财务人员李某美的通话中,李女士承诺“……在稍微等一等,等我们发工资的时候一起发……下次发工资会考虑你的,不就5000块钱吧”。应视为甲公司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应中断,且后续张先生一直在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故张先生现在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如果说张先生在2021年仅仅主张2019年的煤火费、防暑降温补贴等,此类属于职工福利,适用一年期的普通仲裁时效,即最晚应于2020年主张权利,张先生在2021年主张2019年的此类权利已过仲裁时效,如无特殊情况,甲公司将不予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24)津02民终2640号。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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