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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中受伤谁来担责?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少“银发族”在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继续工作,他(她)们重返就业岗位后在工作中受伤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韩某退休后返聘于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离退休返聘协议》,在该公司管理的某酒店提供客房服务工作。某天在工作时,因地面斜坡意外滑倒,后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静左膝左髋部外伤,左侧胫骨踝间嵴后缘骨折等,就赔偿问题与某公司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已尽到相关义务,原告跌倒系自身过错,且双方签订的《离退休返聘协议》中约定:韩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且公司负有赔付义务的,韩某或韩某指定的受益人根据商业保险获得赔付的额度等额抵消公司的赔付义务;商业保险不足赔付的部分,韩某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向公司索赔,故韩某无权向公司索赔。

 争议焦点

韩某与某公司就韩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意外滑倒导致的损失有谁承担。

 处理结果

某公司对韩某的损失承担90%赔偿责任,韩某承担10%赔偿责任。某公司赔偿韩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9万余元。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韩某退休后与某公司签订的返聘协议系劳务合同,双方系劳务关系,因意外滑倒受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主要赔偿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某公司承担。由于韩某在该酒店工作时间较长,对酒店环境理应熟悉,事发地点是其经常到往的地方,遇斜坡时应当谨慎小心,故应对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某公司提出《离退休返聘协议》中已约定韩某获得商业保险后,无权向某公司主张权利的意见,该协议系某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减轻其责任,限制、排除韩某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典型意义

 实践中,返聘人员应保护好自身权益,在工作中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发生事故时的现场照片、医疗票据等证据。用人单位应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返聘员工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且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


本文素材来源于天津高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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